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情简介:近期,浦口地税稽查部门在对一企业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10年7月有偿取得一块土地,2011年10月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于2011年11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指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有误,应补缴从2010年8月到2011年10月的土地使用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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