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以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范项目认定相关程序,6月2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据了解,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利用公租房、中央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以及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出租对象为通过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新市民、青年人。规模标准为通过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原则上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节能等审批手续。
利用存量房屋等改建、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及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相关审查指导意见执行。
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支持政策。
存在这五种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项目资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项目所属区级住建部门核实并报市住建局撤销项目认定书,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包括: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违规经营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改建项目认定书到期的;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原因确需撤销的。
此外,设置有认定期限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保办提出续期申请,也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批准退出管理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出具撤销项目认定书,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以及金融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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