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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6个月前 (09-26)西安产业信息52

  《西安市长安区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西安市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区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按照全市工作要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重点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瓶颈问题为导向,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全方位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加大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发挥我区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多主体、多渠道筹措租赁房源,满足市民住房需求。2021年新建、改建任务,以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为主,以集中新建、自有闲置用地建设、工业园区配套和存量房产改建为辅;盘活存量房任务,重点从规范交易登记平台进行突破;新增市场主体任务,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企业协同发展。

  2021年,我区承接全市试点目标任务(含2020年底下达未完成)为新增各类租赁住房4600套,其中新建、改建2000套,盘活2300套;新增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1家。新增租赁住房网签备案率基本达到100%。

  加快构建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双轨制体系,结合我区房地产市场、住房需求、产业发展等情况,完善住房租赁供应体系和管理体系,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1.建立配竞商品住房自持租赁住房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我区自管区域内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按照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5%设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半径800米以内的商品住宅用地按照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10%设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当地价达到*高限价时,也可转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配建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期内不得交易或以租代售,自持期满后,租赁住房可上市交易,按上市当年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城棚改批复的项目及住宅用地出让方案已通过市资规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鼓励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予奖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采用全装修模式,装修标准不低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2.加快集中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土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单宗用地规模原则不少于45亩(3公顷)。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在编制出让方案及出让公告中,明确地块属租赁住房用地;区住建局拟定建设监管协议,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装修标准、租赁运营等提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与出让公告一并向社会发布。宗地成交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由竞得人与区住建局签订建设监管协议。区属国有租赁住房企业应积极参与竞标,兜底摘地建设。

  3.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或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自有土地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居住用地性质,且用途或使用现状为住宅区,经单位上级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向区住建局申报初审后,经区政府同意报市住建局复审。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4.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租赁住房。辖区内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引镇物流园区管委会、长安东部新型建材产业基地,及正在建设的融讯智能制造港、诚顺创新科技产业园等集中连片工业(产业)园区,可在园区周边集中规划布局一定规模的租赁住房;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为主,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建设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

  5.完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租赁住房制度。我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土地及建审手续完备或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存量房屋,近期无征收计划且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闲置或低效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的情况下,可依法改建作为租赁住房。闲置或低效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不改变基地原有建设用地性质和用途、建筑面积等。改建项目应按照改建方案确定的基本单元办理变更登记,分拆单元不得转让、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租赁经营期结束后,应恢复原登记。

  6.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采用长期租赁社会存量住房的方式筹集房源并出租,也可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企业的名义出租房屋。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将自有闲置住房盘活进行出租。

  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的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各类型住房租赁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通过有效增加市场主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租赁住房建设品质、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年内培育运营租赁住房房源1000套以上或住宅面积30000平米以上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1家。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完善推进“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应用,通过房源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强化住房租赁交易安全,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加强平台发布租赁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真实有效身份审查、登记,强化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保障住房租赁相关方合法权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1.单列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的要求,按照全市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精神,完善我区住房供应体系,以年度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拟订年度供地计划,由资源规划长安分局统筹,经区政府研究上报市政府审定。租赁住房用地未落实的,坚决不得供应商品住房开发用地。

  2.落实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支持政策。结合我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有效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借鉴外地和全市其他区县税收经验,积极探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向住房租赁市场倾斜,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3.支持改建项目享受民用水、电、气、暖政策。闲置或低效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通过验收,经区政府研究上报并录入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库后,可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电、气、暖价格。

  4.加快研究自持70年租赁住房政策。单宗自持70年租赁住房用地,在规划时,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免于配建公租房等各类政府统筹房。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以及多元化的金融解决方案;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试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融资。

  (一)加强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考核。住房租赁年度任务已纳入市考指标和全市迎十四运专项考核任务,为全面推进任务落实,由区住建局牵头,采取月考核、季通报、不定时巡查等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对未完成时序进度和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

  (二)保障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新供租赁住房用地应保证在8月底前发布租赁住房宗地出让公告,确保11月底前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优化租赁住房规划选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重点布局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含轨交站点周边)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

  (四)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住房租赁市场。2021年,我区应至少有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参与新改建及盘活住房租赁业务。

  (五)积极盘活存量闲置住房。加快遗留办证,有效增加存量租赁住房市场供应。鼓励城中村、棚户区安置用房经提升改造后增加小户型、低租金房源供应。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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