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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复对高陵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撤县设区。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高陵撤县设区后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做了调整。现就高陵区调整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依据陕地税发〔2016〕128号文件通知,西安市高陵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调整为:

  二等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高陵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高陵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具体征税范围,依高陵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确定的四址范围为准。

  四、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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