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等支持
焦点财经讯 盼盼近日,西安出台《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明确,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利用公租房、中央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以及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指导意见》还提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节能等审批手续。
利用存量房屋等改建、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及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相关审查指导意见执行。
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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