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证券代码:688333证券简称:铂力特公告编号:2021-027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修订前修订后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4.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7.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8.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9.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1.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3.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15.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审议公司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审议《上市规则》第7.1.2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审议《上市规则》第7.1.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一百一十五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相当于公司*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5%以内(不含净资产值5%),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七)未达到《上市规则》第7.1.2款规定的标准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总经理就本章程*一百一十五条所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投资额或交易额低于1000万元,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除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外,其他条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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