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公司于2019年07月0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9年07月22
第四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邮政编码:71000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公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前述行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五) 项
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
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高余额为成交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时, 以发
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或者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候选人,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
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中,董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方解除。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
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
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30%以内(含净资产值30%)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
(七)未达到《上市规则》第7.1.2款规定的标准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
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合并报表)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
机、条件和*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
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和信息披露义务,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披露。公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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