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西安电影制片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局接到西安电影制片《关于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报告》(西影厂发字[2007]第13号),经实际调查,该企业负担沉重,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以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陕地税发[2007]8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2008年1月15日研究,同意免征西安电影制片厂2005年下半年和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84,05472元、568,10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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