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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有哪些变化?

admin8个月前 (09-26)西安产业信息29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有哪些变化?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后的办法有哪些变化?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后的办法有哪些变化?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评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公平公正,《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用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评估程序,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于2012年3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2017年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要求,《评估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须在有效期届满后修改完善并按程序重新发布。

  此次修改在保持现行《评估办法》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完善和调整补充:

  一是体现新思想和新理念。修改后的《评估办法》充分体现了*总*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思想新理念,贯彻和落实了人民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在本次修改中明确、规范了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相关内容,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知情权,便于项目征收部门及评估机构实际操作。

  二是衔接新政策和新制度。此次《评估办法》的修改是对2018年颁布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和2020年出台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三是吸收新经验和新做法。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其他城市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根据省、市政策的调整以及工作实践,我市对《评估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新《评估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在本次修改中明确和进一步规范了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相关内容,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范了评估机构选定主要程序,采用“三个公告”的方式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及评估机构实际操作。

  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评估办法》明确,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制定。

  为解决少数被征收人拒*配合房屋征收评估影响征收项目正常运行的现实问题,维护*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评估办法》中增加了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工作时,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相关程序。

  (三)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和信用监管

  新《评估办法》增加和明确,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并通过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诚信记录等信息,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为增强房屋征收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和监管责任,结合目前 “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城市大数据”和智慧城市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服务加强对房屋征收项目和评估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

  对于《评估办法》中市民关心关注的一些问题,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也做了一一解答。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各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

  2.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及征收范围内公示,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3.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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