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省中介费“跳单” 西安长安区法院调解维权
民主与法制网陕西讯(口肖红亮 通讯员 王曼丽)近日,长安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因“跳单”引起的追索中介服务费案件,受到案件当事人称赞。
被告西安某新技术开发公司欲将自有厂房出租,遂与原告西安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房地产(物业)委托出租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寻找合适的承租客户,在厂房租赁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带客户前往被告处实地看房,但随后被告私下与该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拒*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公司拒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长安法院航天法庭燕璇法官、任秀丽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多次前往被告公司实地送达,同时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终按时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被告拒*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合议庭成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的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在释法析理之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3.6万元,并当庭予以履行。案件处理结束后,原告特地向法官送来两面锦旗,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长期以来,长安法院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依法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断强化审判职能,着力营造绿色、健康、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行为亦进行了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诚实信用是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尤其是今年的新冠疫情给企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压力,企业选择节约成本、缩减开支本无可厚非,但一切经营行为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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