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出台规定 城市房屋不能随意出租
颍州晚报讯近日,阜阳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房产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阜阳市城市出租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其中的规定,从现在起,凡阜城居民出租房屋,不仅要依法进行登记备案,而且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据介绍,随着我市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闲置房、二手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出租已成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租赁市场异常活跃,但由于出租房屋人员具有流动性、无序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相关的法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使出租房屋人员漏管失控现象比较严重。违法犯罪逐年增多,逃避计划生育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因违规租赁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邻里纠纷,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响。为此,根据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局年初下发的有关通知,我市结合阜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出租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以此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该办法共21条,其中在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中,对七部门的各自的职责、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处罚办法等均进行了明文规定。在处罚办法中,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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