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判刑后仍任职
法院判决书生效近半年时间了,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缓刑的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李彦却仍担任原职务,还经常以领导身份前往施工现场考察、检查工作。这种怪异现象不但与我国法律相违背,而且许多单位职工对此颇有怨言。
记者在一份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第148号的判决书上看到,作为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及被告人李彦,从2003年到2009年期间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过程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予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邓林回扣人民币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及被告人李彦犯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并判决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记者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了解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邓林由于收受******1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以40万罚金。记者同时了解到,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前主任闵江,也在2002年因为向齐邓林行贿5万元,遭到处理。
昨日上午,当记者前往西安公路研究院采访时,却发生了不可思议的事情。首先办公室人员声称领导都在开会,自己刚到单位,什么也不知道。随后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此事可以采访单位的纪委*王龙顺,他具体分管。此时在开会的党委*胡兴民告诉记者,李彦还在任江苏办事处主任,因为河南省高院已经撤销了对李彦的刑事判决,至于判决书还没有出来,只是在电话里告知的,无法提供给记者。
随后就以记者没有陕西省交通厅的介绍信和正在开会为由拒*了记者的采访。当记者欲采访纪委*王龙顺时,门卫前来阻挡并告诉记者必须马上离开,还声称要出动保安。大门口一位袁姓工作人员更是扬言如果记者再出现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就出动武力,就是拿陕西省交通厅的介绍信也没有用。
记者了解到,我国早在1986年11月8日,由*高法院、*高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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